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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解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26 01:00:12 浏览33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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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新规定的解读:

1、可个性化装饰爱车,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2、私家车两年检一次,新手有1年实习期。

3、守法可获长期驾驶证,不能随便悬挂小饰品。

4、醉酒不许骑自行车,上下车必须走右门。

5、小事故可自己协商,毁灭现场要负全责。

6、停车要远离加油站,违法可以解释申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解读

【原文】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抢救以及抢救费用的支付的规定。

1、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抢救,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履行该项义务。

由于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要求迅速、及时,而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要经过一定的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医疗机构因未及时收费用而拖延抢救,对保障伤员得到及时抢救是十分不利的。在本法制定以前,确实曾经发生过有些医疗机构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的情况,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此,本条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及时抢救义务,本法施行后,任何拖延救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2、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道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人身伤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法律制度。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制转移和分散风险,不仅可以使交通事故受害者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事故与保费挂钩的经济杠杆作用也可以强化驾驶人安全意识。应当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仅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限。

3、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用于垫付未参保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以及交通事故中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抢救费用。事后,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安全法第56条规定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条文解读: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

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规定应如何理解

从《交法》第76条的规定来看,保险公司以及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与自身有无过错没有关系,其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即其承担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而且只有在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可见交法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交法》第76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赔付属无过错赔偿责任,基本内涵应包括:

一、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设定免赔条款。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了行人安全的保障,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绝对优先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此外,该法规还保护了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

任何地方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只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解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规则

目前在全国交管部门信息没有统一联网之前,上海交管部门即使处罚当事人“终生禁驾”,他还是有可能到外地重新考取驾照。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么“终生禁驾”在实践中就可能落空。这个说法是很有道理的,因为根据目前的规定,只要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凭暂住证即可报名考试。

还有一个处罚程序上的问题。“终生禁驾”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一旦落实,意味着当事人的一项特有权利将就此消灭,其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处罚程序上应当公平与完整。也就是说,要确保被罚者在程序当中有对抗性的权利,并尽可能拓宽被罚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例如,赋予被罚者要求举行听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相关权利。

法律的属性决定了法律必须简明,尤其是比较重要的法律,虽然尽可能全面,但是绝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就像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之后,还需再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一样,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需要一个类似的实施细则。这个实施细则的地位应当归属于法律,而不是交管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或操作规程。

行政机关无权解释法律,更无权通过实施细则来改变法律规定,这是最基本的原则问题。但是错误的情况在以往并不鲜见。在法律规定笼统的情况下,许多执行部门为了执行方便,自己在系统内制定发布具体操作细则,结果有许多地方改变了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背法律规定。执法部门为了自己方便,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如果要给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配一个实施细则,应由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如果由交管部门制定的话,最起码要保证必须通过立法部门的审查。

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只在“终生禁驾”这个问题上缺少实施细则,在其他方面也存在相同问题。

为了让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真正落实,能够在实践中体现出立法者的原意,笔者建议尽早制定一个实施细则。无论由哪个部门具体制定,最关键一点,必须和新法保持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操作解读 @2019

新交通法规2022年全文,新交通法规2022年细则解读

;     新交通法规2022年全文,可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阅读,下面来解读一下新交规的一些主要变化,目前最新交规为2011年版本,对比2003年版本如下:

      

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新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旧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新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旧规: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新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解读:国家从2013年开始严抓酒驾、醉驾,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可以发现,酒驾、醉驾的比例下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譬如2019年的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致2死4伤一案,就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所以继续加严打击酒驾、醉驾势在必行。

第九十六条规定

      旧规: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

      1、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标志或使用他人证件、标志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伪造与变造手段不同,但性质相同,都属于造假行为。

      即使有些人不参与伪造、变造,但却使用其他车辆的证件、号牌,相当于冒名顶替,同样也是作假行为,不利于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近几年各大交警部门严查假牌、假证,力争让造假者无处遁形。

      另外,在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以下修改:

      旧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新规: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解读:由于近几年,存在着以骗钱为目的,打着“快速拿驾照”的幌子来诈骗,或“就地培训、学车方便”等虚假承诺的违规培训点,不仅没有任何正规训练项目,教练员多数没有教练资质,培训质量自然无法得到保证,训练安全也得不到保障,也扰乱了驾培市场秩序。因此,将加强对驾培行业的监督工作。

      

新交通法如何规定上高速?

      拿到驾照就能上高速,但有个前提:一年内要有个驾龄三年以上的人坐副驾驶位置,且后窗要粘贴“实习”标志,否则处罚。

      依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六十五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道路交通安全提出新规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将儿童座椅的使用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

      注:可点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首次纳入全国性立法》查看全文。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青妇室处长王阳说,今年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增加了儿童乘车安全的内容,对禁止儿童乘坐副驾驶和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于应当乘坐安全座椅的对象采用了140厘米的身高标准,相较于之前地方立法的年龄标准,更科学、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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