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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

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南阳知识产权律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12-24 08:00:11 浏览1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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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前接授权审批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后接维权保护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是链接权利授予与保护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的重要环节,为构建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我国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提供河南南阳专利纠纷律师咨询了有力支撑,备受社会关注。

为了更好地通过典型案件诠释法律适用,助力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评选出社会关注度高、行业影响力大、典型意义突出的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并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际进行发布。年度十大案件的评选和发布在保护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小赋特发2022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1

“B型肝炎病毒(HBV)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B型肝炎病毒(HBV)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专利号:ZL201580072874.0),专利权人为阿尔尼拉姆医药品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张媛。

小干扰RNA(siRNA)是基因治疗领域产业化实践的典型代表。本案审理涉及生物医药领域的多个典型法律问题,包括以小干扰RNA(siRNA)为代表的短核酸序列的创造性判断,以及当说明书实验数据和理论预期存在偏差时,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针对以小干扰RNA(siRNA)为代表的短核酸序列的创造性评判是专利审查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案在针对RNA干扰技术的原理充分剖析的基础上,结合siRNA序列的设计规则以及产业化实践的特点,诠释了小干扰RNA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思路。审查决定强调,需要重点考量现有技术中小干扰RNA序列设计繁复规则之间的联系与差异,小干扰RNA产业化实践中体内稳定性、转染效率等性能的平衡,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引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合理成功预期。此外,本案还对于说明书实验数据和理论预期存在偏差时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提供了审理指引。

2

“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复方血栓通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200910215815.0),专利权人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扬州中惠制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的复方血栓通为年销售额十亿元以上的畅销大品种中药产品,主治视网膜静脉阻塞和心绞痛。涉案专利自授权以来,在13年中已被提起9次无效宣告请求,前后涉及3起侵权诉讼,目前在审的侵权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提级管辖。本案审理涉及中药领域的多个典型法律问题,包括对说明书实验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以及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中药专利实验数据真实性与证明力的判断思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在全面考量专利文件客观记载和在案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研发的通常模式和实际状况,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判断。本案还阐述了在判断创造性评判中的“结合启示”时,应当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在现有技术中探寻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披露的与区别特征看似相关的技术手段事实上并未发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将该技术手段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动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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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ZL201410782528.9),共有专利权人为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翔云科技有限公司。

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广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中。本案共有专利权人之一宁德公司及第一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冠宇公司均为该领域全球出货量位居前列的头部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件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明显错误的修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技术术语的理解、创造性的评判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98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如何考量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本案阐明,在划分技术特征时,如果某个特征和其他特征共同才能实现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对于这些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特征在划分时应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认定;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对于作为整体考虑的多个技术特征,不应仅基于单个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要立足说明书中对于关联技术特征及其功能和作用的记载,结合说明书所能证明的技术效果,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整体考量、客观认定。

4

“一种可伸缩的传动总成装置及升降立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可伸缩的传动总成装置及升降立柱”(专利号:ZL201720389490.8),专利权人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袁小中。

本案是我国专利法引入“保密审查条款”后以该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典型案件。案件审理涉及“保密审查条款”适用中需要考虑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适用该条款的考量因素、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5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具有示范作用。一是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拟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保密审查,这是专利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将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二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以违反“保密审查条款”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负有证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内容系在国内完成的初步证明责任,且其举证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三是在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要求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充分的反证,表明发明创造是在国外完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技术全球化、市场国际化的今天,我国创新主体就其国内研发成果开展专利布局时,要及时了解法律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权益丧失的风险。

5

“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的苯基哌嗪衍生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作为血清素再摄取抑制剂的苯基哌嗪衍生物”(专利号:ZL02819025.4),专利权人为H•隆德贝克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抑郁症是世界性的公共健康问题,抗抑郁药的开发面临很大挑战。本案涉及的药物沃替西汀是目前价格最贵的抗抑郁药之一,截至2022年已经获全球95个国家和地区的上市许可,其在2022年的全球销售额超过42亿元人民币。本案系仿制药申请人针对原研药发起的专利挑战。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治疗机理有关的技术效果的判断,化合物充分公开中对医药用途的要求以及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7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述,在判断药物化合物是否满足公开充分的要求时,不能狭义地将该药物化合物的医药用途理解为适应症层面的用途,应当在清楚梳理药物的适应症与作用机理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对于作用机理和适应症之间关系的共识,通过验证药物化合物的作用机理,以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合理预期该药物化合物具有用于某一适应症的可能性。

本案还释明,体外试验结果对于药物化合物的公开充分具有独特意义,基于体外试验的结果能够证实的效果亦应当视为专利法意义上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6

“用于在用户设备(UE)中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MTU)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在用户设备(UE)中配置链路最大传输单元(MTU)的方法”(专利号:ZL200880009370.4),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瑞典爱立信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达成了全球专利许可协议,结束了关于在苹果手机中使用5G无线专利而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争端,涉案专利即是双方在谈判时涉及的一项专利。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制定全球通信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报告的3GPP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公开文档,越来越多地成为重要的证据形式。

涉案专利系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对3GPP邮件列表文档公开与否的认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95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3GPP是致力于制定全球通信适用的技术规范和报告的组织,3GPP中的相关文档已成为审查中较为常见的证据形式。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在了解3GPP技术文档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作出准确认定。

本案诠释了对3GPP邮件列表文档公开与否的认定规则。审查决定指出,在综合考量3GPP官网政策、列表网站运行机制以及实践验证等基础上,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自邮件发送后该邮件列表文档即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7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汽车”(专利号:ZL202130363449.5),专利权人为雷诺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人运通控股(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是全球知名汽车厂商,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国内新能源汽车的新锐,也是本案中涉及的在先商标权的权利人。双方在国内外涉及多起诉讼案件。

本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证据数量多、类型多,法律问题突出,审理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2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审查具有指导和示范作用。审查决定详细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判断原则和方法,认为:判断商标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考察涉案专利是否起到商标标识的作用。将涉案专利和在先商标进行对比时,需要考量在先商标实际使用状态以及广泛使用带来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案对创新主体深入理解、运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具有指引作用。一方面,引导企业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综合布局。另一方面,提示企业在申请和行使知识产权时,应当依法尊重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并进行合理避让,这样才能维持自己的权利合法有效,从而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

8

“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电动平衡车及其支撑盖体、启动方法、转弯方法”(专利号:ZL201810180450.1),专利权人为浙江骑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为浙江九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万院安和王彬。

在本系列无效案件审理期间,针对涉案专利存在多个在审的侵权诉讼。无效决定作出后,全部侵权诉讼随之撤回。涉案专利系一件分案申请,是专利权人在母案获得授权后提出的6件分案申请之一。分案申请在母案的基础上对说明书进行了多处修改,对技术方案进行概括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案件审理的重点在于判断分案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超出母案记载的范围。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74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分案申请是与单一性原则配套而生的一项制度,其在实践中存在被不当使用的情形,例如专利申请在被驳回后通过分案申请再次进入审查程序,耗费行政审查资源;又如专利申请在被授权后通过分案申请寻求扩大保护范围,本案即属此类典型情形。

本案诠释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规则,在清楚梳理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之间关系的基础上,详细论述了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改变对重新概括后形成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为分案申请超范围的判断提供了审理思路和审查标准。

9

“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方法”(专利号:ZL201910958076.8),专利权人为北京同创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衡阳镭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专利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在钢铁行业的应用,通过采用卷积神经网络技术进行废钢铁等级分类的特征提取和深度学习,实现了对废钢铁等级的客观准确的自动分类。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为国内智能制造的软件服务企业。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在涉及人工智能的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量算法、应用场景等要素对整体技术方案的贡献。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5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专利审查标准备受关注,目前审查实践中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性判断规则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本案细化了对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评判标准,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具有示范作用。审查决定认为,在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下,对包含算法特征的发明专利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算法和应用场景进行整体考量,特别是需要考虑将算法应用到不同场景后是否对算法的训练模式、重要参数或相关步骤等进行了实质性调整,且该调整是否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10

“用于提供有效不连续通信的方法和设备”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提供有效不连续通信的方法和设备”(专利号:ZL200880008630.6),专利权人为诺基亚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21年起,专利权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发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申请禁令。与之对应,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相关专利权亦提起多件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为其中之一。

本案审理的重点是,在判断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对于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44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年来,对于优先权是否成立的判断已成为审查中的热点问题。本案涉及在对优先权进行核实时,对权利主体一致性的判断。

本案在审理时详细梳理了审查实践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要求,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考虑了职务发明专利的特殊性,对无效阶段专利权人提交的优先权转让声明的效力予以认定。本案不仅诠释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如何考量对程序瑕疵的处理方式,同时也提示创新主体,在享有优先权惠益的同时,应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流程,避免造成权益的损失。

来源: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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