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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6 05:40:18 浏览25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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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21年新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分为多少级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分为10类,115种;

1)粉尘(13)

2)放射性物质(12)

3)化学性物质(56);

4)物理因素(4)

5)生物因素(3)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

10)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多少种

10大类,115种。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还对职业性皮肤病、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传染病等做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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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什么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几大类

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有十大类。分别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根据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二条规定,职业性皮肤病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法律依据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第二条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2002年起实施的职业病目录包括多少类

2002年起实施的职业病目录包括多少类

2002年的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15种。

2013年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10大类132种,2002年目录作废。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谁规定?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规定的。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和原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予以废止。

扩展资料:

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了《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确定为14种,1987年对其进行调整,增加到9类99种。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不少地方、部门和劳动者反映《职业病目录》历时10余年,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职业病现状,有必要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2012年1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启动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工作,成立了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和技术组,明确了工作机制、调整原则和职业病遴选原则。

技术组在问卷调查、现状分析以及收集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召开三次专家会议,提出了基本框架、拟新增的职业病名单及依据。

在此基础上,工作组召开三次工作组会议和一次专家扩大会议,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于2012年12月7日形成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草稿)》。经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2013年1月14日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3年3月22日,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重点研究讨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并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充分沟通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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