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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16 16:40:08 浏览2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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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

1、我国出口公司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服装一批,采用贸易术语FCA(《INCOTERMS 2000》),集装箱海运,B公司要求装运期为7月。A公司于2007年7月15日上午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在上海码头的仓库。当天晚上货物因仓库火灾全部灭失。FCA后面一般要指定交货地点,据题可知交货地点应该是码头的仓库,火灾是交货后产生的,所以,根据FCA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原则,风险为B公司承担。

2、我某公司A与英国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大米600吨,信用证规定:2008年5月、6月、7月每月平均装运200吨,A公司于5月按信用证规定发货200吨顺利结汇,6月29号在上海港将200吨大米装上“PEACE”轮V.043行次,7月5日在广州港将合同最后200吨大米也装上“PEACE”轮V.043行次。A公司可以顺利结汇,如果信用证关于交货的规定仅仅如此的话。因为信用证只要求提单每月平均200吨,A公司这个装法可以得到满足要求的提单。

扩展资料: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范畴,主要以经济学理论为依托,包括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学概论、政治经济学等。

国际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约束主要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环境公约;

二、WTO协议中的环境条款;

三、环境标志制度;

四、国际 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

五、进口国的有关环境与贸易法规、技术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案例分析

6,从中国运输货物的国家达10天以上,那么90天见票后付款交单(D / P在90天以后的视线),这样的规定不使感 - 因为D / P付款交单单,也就是说,付款人必须支付可以得到的文件。 D / P长期(如30天或45天等),一般在海洋运输,该文件的货物到达之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但早在占压资金,D / P远期付款交单条件等货物到港后,影响支付给银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运输时间10天左右,但文件也几乎在同一时间到达,甚至比银行在货物到达后,D/P90天的付款条款不适用,并能可谓是多余的,毫无意义的。

因此,卖方接受并不排除 - 后10天货到香港,买方肯定需要的文件传送,D / P付款的原则,无论是转发的天数,为了带走文件时,一定要 - 这是主要的区别D / P和D / A

7,卖方应负责的损失 - 因为合同条款是FOB卖方将货物装后,风险转移给购货方,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货物的合同检验机构检验,符合质量的条件下。货物在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导致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卖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我发现这样做合理的线 - 因为信用证是独立的处理开证行以外的合同文件提交的受益者,表面一致的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没有实际的商品。所以,我注意到拒绝发卡银行,该行是有道理的。

(1)开证银行的差异符合UCP600的规定。

(2)该业务的一个错误是误解信用证的,的信贷不明白的只是数量和装运的字母是不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条款和改变的意义后的信用证后,作为开证行指出:允许分批装运总量为500吨。一个公司,因为它错误500吨400吨和100吨的船舶,因此,不符合的。记录在转运的话,提交的提单,这也是违反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拒绝支付。

正确操作:8月31日500吨的货物一次性的船直接安装到目的港,如何交单的谈判。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但是“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很显然,超过了复验有效期,所以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 2 有义务付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提供出全套与货物相符的单据,买方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

3 第1种 属于共同海损,因为那是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

第2种 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这是因为,货物已着火,如不施救,该货物将被烧毁。

第3种,属于单独海损,已经被烧毁,就是属于单独海损。

4 对方索赔显然是合理的。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当允许有一定的上下浮动范围,而不是像这样的凭样买卖。

5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船上被毁的那部分货物。而已经卸岸的货物,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因为战争险的承保范围是舷至舷,对于已经越过船舷卸岸的货物,保险公司不需要进行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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