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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0 17:20:07 浏览3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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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

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

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当然,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一种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除了直接损失,而且还包括间接损失:(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介绍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当个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能够得到保护的时候,行政机关是不能撤销信赖利益的,否则就得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拓展内容】赔偿范围只要有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与期待利益的主体区别于两者的内涵不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民法典》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民法典》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典》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有什么呢

信赖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其直接损失包含:

1.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信赖利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依据、信赖利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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