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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保全

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保全的原则有哪些?)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17 16:20:08 浏览24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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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电子证据保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电子证据保全的原则有哪些?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电子证据保全方法有哪些

电子证据的保全就是在电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把电子证据保存下来,并且用正确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律师进行分析、证明待证事实时使用。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因此电子证据保全的最显著特点就是需要借助第三方权威电子认证机构,运用现代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对易损毁的电子数据进行核验和固化,因此电子证据的保全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包括使用电子签名、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除此之外,电子证据的保管对保管人员的电子知识和保管环境都有较高的要求,保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电子专业知识,保管环境应当注意防磁、防电、防震等。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该怎么保全呢?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也应遵循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由于电子证据的独特性,法律规定必须有真实性的证据。鉴于电子证据的脆弱性,很容易被破坏真实性和完整性,可以通过保存证据解决问题。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保全有四种:图书固定、摄影与录像、复制粘贴、委托分析。同时,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做了其他规定。网上交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对有关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和保存。

可以采用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全方法,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保存方法,可以由公证处录像进行记录。未经公证和保存的,对涉及的网页和相关网页的网页快照可进行公证和保存。所以,对于公证保全程序,应由公证人员进行,利用公证机构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设备,建议公证人员使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上检查,在计算机系统上,移植软件及安全检查分析方法。如采用限制打印等技术障碍的电子数据证据等特殊情况,公证员应详细记录突破障碍的过程并完成打印。需要下载的电子数据证据,注意是否被限制下载,如果被限制,将会在整个视频中保存;为电子数据证据(如电话录音和电子音频聊天)作出陈述的人的身份进行挖掘和核实。当然,也可以要求公证员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商业秘密或隐私权,防止公证员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被视为无效。

由公证机构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提供给法院时可以提供证人回答问题,从而解决各种专业问题。同时,可以为对方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来申请司法鉴定,以验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应如何保全?

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它包括多种类型,既包括动态电子证据,如网络通信中的语音、实时短信息、电子邮件等传输状态,也包括静态电子证据,如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网络而留下的日志文件记录。可见,网络聊天记录也是电子证据的一种。非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有两种类型,即网络公证机构保全和电子文件管理。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对互联网上的电子身份、电子交易行为、数据文件等进行强化认证和证明、证据保全的公证。

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合同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实名认证是电子签名可靠获取的前提,也是电子合同系统保证数据安全的首要过程。实名认证的方式有很多,如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或个人的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人脸识别等。这些信息采集后提交给公安部、工商总局等行政部门进行数据库比对,确保双方身份真实有效,再由CA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证明身份。

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破坏和篡改,也是保存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方面。妥善保管手机、电脑、U盘等存储电子数据证据的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妥善保管账号和密码,防止他人盗取手机后破坏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在单位网络受到攻击时,当事人可以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防止证据被破坏,同时防止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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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能作为法律证据吗

手机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1、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3、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电子取证规定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4、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在网络环境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规范网络环境秩序,除当事人申请外,法院也可以适当地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电子证据的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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