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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1-13 18:22:06 浏览2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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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土地闲置费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计征时间累计不超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一.土地闲置费由谁来征收? 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 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 土地出让金 的10%-20%计征 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 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通过 2007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如果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可以通过和政府协商,免于缴纳土地闲置费用;如果是个人或企业原因造成的,按照第14条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用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土地闲置费是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来征收的,如果单位或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达一年以上的,就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如果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但特殊情况的除外。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土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的依据

地闲置费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地闲置费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二、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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