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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标准

法医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流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3-31 04:20:13 浏览25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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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头部受伤法医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你说的损伤,如果是在头部,参照第六条标准。如果是在面部,参照第十四条、十五条标准评定伤情。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有,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属于轻伤,轻伤一级包括面部瘢痕长度6厘米以上,面部多块瘢痕累计面积1厘米以上,轻伤二级包括面部疤痕单个长度4.5厘米以上。

法律依据: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有,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碍,属于轻伤,轻伤一级包括面部瘢痕长度6厘米以上,面部多块瘢痕累计面积1厘米以上,轻伤二级包括面部疤痕单个长度4.5厘米以上。

1、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在我国的法医鉴定的伤被分为三种,除了轻微伤和重伤外就是轻伤了。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3、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眼睑缺损。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舌缺损。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颧骨骨折。

4、轻微伤,面部软组织创。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眶内壁骨折。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耳廓创。鼻骨骨折;鼻出血。上颌骨额突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损伤。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5.3 轻伤一级

a)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

b)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

c)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

d)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

e)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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