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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6 12:30:07 浏览54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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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探究地方债」地方债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何保证其可持续发展?

写在前面

2015年起,地方债全面进入“自发自还”阶段,

专题二:地方债的运行机制

专题三: 地方债的资金来源及可持续性研究

内容摘要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从偿债资金来源可细分为一般债券、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一般债券列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募投项目对应专项收入偿还。

目前地方债的周转和偿付仍在地方财政的可承受范围内,而且在“开前门”、“堵偏门”的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扩容对于优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存在正面意义。财政部在核定总债务限额以及地区分配时,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财政及债务状况,避免出现新增债务限额激增,本息偿付超出地方政府实际支出能力的情况,保证专项债券发行的可持续性。从长期看,地方债可持续性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债券管理机制,遵循“举债和偿债能力相匹配”的经济铁律和法则,对于债券资金使用、偿债责任、偿债资金来源及偿还方式等进一步明确规定,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债务管理的可持续性。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按照偿债资金来源可细分为一般债券、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 一般债券列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再融资一般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从偿还保障程度来看,由于新增一般债券受到政府赤字率限制,严格控制新增规模和总额增量,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稳定性强,故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偿还资金来源稳定,偿还保障较高。

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募投项目对应专项收入偿还,其本金还可通过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偿还,利息则不可。从偿还保障程度来看,由于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不受政府赤字率限制,在当下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下,各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存在一定波动。因此从理论上讲,和一般债券相比,专项债券偿还保障程度相对较弱。

专项债券又可以分为普通专项债券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普通专项债券方面,从偿还保障来看,普通专项债券偿还资金无需对应到具体募投项目,偿还资金主要为政府性基金收入中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受募投项目后续运营风险影响程度低,偿还保障程度相较项目收益专项债高。

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偿还保障情况来看,虽也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但其偿债资金需对应到具体募投项目。考虑到偿债资金来源受项目运营风险影响较大,或存在项目运营期内受到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导致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及专项收入不足以偿还项目收益专项债的本息的情况。此外,财政部规定若执行中某专项债所亮神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偿还本金和利息,可物键简以从相应的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专项收入弥补。和普通专项债相比,虽然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在发生项目收益无法自求平衡时可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统筹安排资金偿付,但从侧面反应出其偿债资金来源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高,偿债资金可持续性面临潜在风险。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可持续性

近年来,地方政府“开前门”力度不断扩大,新增债券额度显著扩容,尤其是新增专项债额度快速增长,棚改、土储、收费公路、 社会 事业、城乡建设、高等学校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不断创新发行,专项债发行规模及占比不断扩大。截至2020年末,全国存续地方政府债券规模为25.49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券余额12.45万亿,占比48.84%;专项债券余额达12.92万亿元,实现占比50.68%。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可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等偿还,但对于债券利息的偿付为刚性支出。根据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披露,地方债付息额从2015年的0.05万亿增长至罩裤2020年的0.76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增长逾14倍,地方政府付息压力已攀升至较高水平。同时由于2021年及未来一段时间内新增地方债限额仍将维持较大规模,同时考虑存量地方政府债券在较长时期内将以周转为主,利息支付规模预期仍将持续且较快增长。

从地方债本金偿付压力来看,根据中债资信测算,2020年到期地方政府债券约20,746.90亿元,全年累计发行再融资债券18,913.77亿元,剔除截至2020年末江苏、广西、宁夏、天津、山东、甘肃[1]、河北、山西、贵州9个省市发行的用于偿还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债务后(总规模共949.39亿元),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的再融资债券规模也达17,964.3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实际借新还旧比例约86.59%,即近九成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需要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周转。虽然债券到期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的方式以“时间”换“空间”拉长还款期限,但此方法不会减少整体债务余额,无法从根本上缓解偿付压力。此外,根据部分地方政府公布的预算调整方案,2019年起财政部不仅核定了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还核定了各地的再融资债券限额,这意味着新增再融资债券发行规模将受到限制。在项目收益不能覆盖融资成本,同时地方政府由于再融资债券额度限制无法借新还旧的情况下,将面临以财政收入偿还的压力。

[1]总规模共949.39亿元,其中2020年第八批甘肃省政府债券发行总额46.67亿元,根据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其中22.67亿元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剩余的24亿元用于偿还政府存量债务,因此只包含其中24亿元的部分。

表1:2015~2021年全国新增地方债限额(单位:万亿元)

表2:2015~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付息额及余额(单位:万亿元)

注:2020年付息额不包含贵州省

一般债券的可持续性方面, 一般债券纳入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赤字管理,其偿还资金来源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20年受疫情影响,地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小幅回落至10.04万亿元,同年一般债付息额0.41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占2020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10%,占比有所上升,但考虑到目前地方债新增额度以专项债券额度为主,新增一般债限额开始收缩,此外,以税收收入为主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较稳定,叠加部分到期一般债券本金通过发行再融资债券进行接续,整体看一般债券的利息与本金偿付压力中期内仍相对较好。

专项债券的可持续性方面,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情况良好,但考虑疫情冲击下经济增长压力不断加大,地方政府财力增长承压,未来增速大概率将会放缓,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受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及可出让土地规模限制影响,存在波动下行的可能。而与此相对,专项债券自发行以来,每年获批的新增额度呈大幅增长趋势,若长期继续增加或将面临与政府性基金收入不匹配的情形。

从利息偿付压力来看,2020年全年专项债券利息支出0.35万亿元(不含贵州省),同期全国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为11.53万亿元,专项债券利息支出在全国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的占比约3.04%。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规定,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虽然目前地方政府利息偿付与10%的上限尚有一定距离,还存在增量空间,且近期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合理确定政府债务规模、期限结构和分地区限额,防止高风险地区持续累积债务风险”也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自身偿付能力相适应。但仍需注意的是,从专项债券余额 历史 涨幅来看,2018~2020年专项债券余额年度平均增长率约33%,远超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增速。而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限额仍然很大,年度刚性利息支出需求也将有增无减,此外近年来项目收益专项债显著扩容,但其自身产生的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此导致利息支出的急剧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速下滑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加大。另外,尽管专项债券不列入赤字,但一旦专项债券项目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政府性基金预算不能足额偿付债务本息,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动用一般公共预算代偿时,将可能会导致被动违规“赤字化”,因此需要对未来专项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付进行更加有序的管理,避免其长期、高速增长,进而加大未来的偿付风险。

总结来看,目前地方债的周转和偿付仍在地方财政的可承受范围内,而且在“开前门”、“堵偏门”的政策导向下,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扩容对于优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存在正面意义。财政部在核定总债务限额以及地区分配时,会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财政及债务状况,避免出现新增债务限额激增,本息偿付超出地方政府实际支出能力的情况,保证地方债发行的可持续性。从长期来看,地方债可持续性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债券管理机制,遵循“举债和偿债能力相匹配”的经济铁律和法则,对于债券资金使用、偿债责任、偿债资金来源及偿还方式方面等进一步明确规定,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债务管理的可持续性。

本报告由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China Bond Rating Co.,Ltd)(简称“中债资信”,CBR)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由中债资信相关研究人员根据公开资料,依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做出的分析和判断,并不代表公司观点。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及分析师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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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中守正

秉真而立

"中国版"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到底怎么整

“中国版”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到底怎么整

国务院办公厅14日对外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我国将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那么什么是财政重整?财政重整到底怎么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重整指的是债务高风险地区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基础上,依法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液山轿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世界各国通常会采用类似做法。

以美国为例,2011年,俄亥俄州曼斯菲尔德市地方政府进入财政应急状态并开始实施财政复苏计划。主要手段包括将个人所得税提高0.25%、减少公务员节假日工资及带薪唯扮病假、减少公车使用、处置森林资产等。1994年,加利福尼亚州奥兰治县也采取过一系列的财政重整措施,包括裁减2000余名公务人员、压缩固定资产投资和削减公共服务项目等。8个月后,奥兰治县政府债务应急处置取得成功,逐步恢复正常运行。

此次国办预案明确规定了“中国版”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的内容。

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后,为偿还债务本息,地方政府首先要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等,拓宽财源渠道。这并不是说要新增税、乱收费,而是要确保应收尽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地方政府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危机解除后再恢复。

“开源”的同时,地方政府还要下大工夫“节流”。

预案规定,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三不一退”,即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

二是“削减经费”,包括实闹肆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幅砍掉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

三是“缩编裁员”,即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

四是“清理补贴”,即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

另外,地方政府还得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还债。

根据预案,财政重整“工具栏”还包括处置政府资产。地方政府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如果以上措施加起来仍然“填不了坑”,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省级政府临时救助,手段包括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但是,财政重整计划结束后,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此外,一旦启动财政重整计划,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还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相关市县政府还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型渗大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喊薯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卜竖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区政府会破产重组吗

最近几年,随着地方债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隐患,这已经不是国内第一次有人提出地方政府破产的想法。早在2014年,财政部的一份地方债课题研究报告就曾经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应承担的债务风险责任,在地方政府资不抵债时,允许地方政府宣告破产。从3年前财政部提出研究《地方政府破产法》,再到现在央行研究局局长提出探索地方政府破产制度,可以看出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研究已经在较高的层面进行,如果未来中国出现地方政府破产的事件,应该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在很多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破产都有法可依,而且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比如美国的汽车之城底特律,就曾经在2014年破产。对于中国地方政府而言,破产之所以还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件,一是因为中国政府对于稳定有很高的需求,很长一段时间内,很多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都很难被困升允许破产,更遑论地方政府,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地方政府,爆发危机后通常都由中央财政兜底,由此也形成了中国的惯例。第二个原因在于,中国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不同于美国的联邦制,尤其是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权有限,而承担的事权过多,中央也很难对地方的债务危机坐视不理。

由于市场对于中央政府的兜底形成了强烈的预期,因此,很多地方政府都不顾自己的实际财力而大肆举债,金融机构也不顾地方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而随意购买,由此形成的后果就是,地方政府官员享受了经济增长带来的政绩,金融机构无风险分享了地方债的收益,而潜在风险最终不得不由中央政府买单,而一旦各级地方政府的这种疯狂举债达到一定的量级,最终也就形成了中国经济的整体风险。最近几年,中央提出中国经济既要防“黑天鹅”,也要防“灰犀牛”,地方债被普遍视为中国经济最大的“灰犀牛”。

2015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地方债券置换,通过发新债偿还旧债,为地方政府偿债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同时降低了地方政府的利息支出,为缓解地方债起到蠢清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

虽然从总体规模上来看,地方债已经告别了过去高速增长的势头,但是并不意味着地方债的危机警报已经解除。首先,我国的地方政府存在大量的隐性债务,很多地方政府通过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实际上也构成了地方政府的真实负债,但是这些负债并未出现在官方统计数据之中,其规模之大不容忽视。其次,地方政府负债即使总量上开始放缓,但是结构上的压力和风险并未减轻,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100%,部分城市的负债率甚至超过400%,其中有些地方政府从技术上而言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的地步。

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未来三年的三大攻坚战,其中头条就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防范地方债风险显然会成为监管重点。从最近一段时间来看,对于地方债的监管明显开始升温。财政部网站日前公示了江苏省和贵州省处理部分市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的信息,两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计70多人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处分,其中不少前任官员也被追责,终身带尺前问责制开始生效,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官员的举债冲动。

近几年,中央虽然反复强调对于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和不兜底的原则,但是在没有真正的地方政府破产之前,这些警告对于地方政府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中国经济也始终难以摆脱地方债的潜在风险。允许地方政府发生破产可能才是真正的王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打破地方政府对于中央无原则兜底的幻想,地方债的无序扩张才能从根源上被斩断。

地方政府破产,并不意味着政府关门大吉,更准确地描述应该是地方政府财政破产,政府仅仅保留最基本的功能,除了维持基本的民生支出和正常运转之外,其他的政府开支被大力压缩,政府职能被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地方政府破产之后,购买地方债的金融机构也应该按照市场化原则承受应有的损失,而不会得到政府的救助。唯有如此,地方政府才可能遏制举债的冲动,而投资者才可能以市场化原则判断地方债的收益和风险,在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下,很多实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将失去举债的能力。

2014年,财政部的研究报告提出研究制定《地方政府破产法》,此事虽然并无实质性进展,但其实最近几年我国的一些政策性文件还是变相提出了地方政府破产。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其中就提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重整计划,“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的财政重整,其实就已经和地方政府破产相当接近。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其实对于地方政府的债务重整已经有了一套相当详尽的办法。当市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市县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财政重整方案主要包括: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以及申请省级救助。从上述举措来看,其实已经形成了相当完备的破产重整流程。

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破产其实并非坏事,和公司的破产重组一样,都是一种保护措施,破产的公司在度过短期阵痛之后,如果重整得当,未来还有重新起飞的机会,地方政府的破产也是如此。

政府债券的风险主要是什么风险?

主要是利率风险。政府债券不用担心信用问题,不会不还钱的,政和雹府的信用还扰高是靠得住的,不还钱以后谁还去买政府债券。所以不用担心信用问题,利率风唤李帆险是个随行就市的问题,现阶段利率保持稳定。以后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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