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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06 12:00:08 浏览2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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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行政法律关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亏茄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缺磨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销扮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行穗陆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悉拦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水、土地、大气、矿产、房屋等。精神利益:人格、文艺创作成果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对于行政法,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行政法可以描述但不可定义。从描述的角度来讲,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由规范猜圆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一、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枯老渗,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没脊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含肢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图

二、行政法律关系概念可以从如下方面解释和理解: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一、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迅码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二、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 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三、相关概念比较 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并不对所有行政关系作出规定或调整,只调整其主要部分。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范围比行政关系小,但内容层次较高。我们知道,当企春皮业在遇到多数劳动者纠纷的时候,可以亩森哪采用仲裁代表人制度来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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