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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政策

遗属补助政策(2023遗属补助政策)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16 20:00:25 浏览188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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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遗孀去世后补助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补助政策:1、离退休老干部去世后,遗孀及子女应得到一次性抚恤金,遗孀如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还可以按月得到抚恤金。2、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根据是否是病故而不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非病故,即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肆隐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3、遗孀的月抚金标准,由各地制定,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但一般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或者基本离退休费的40%。遗孀补助条件如下: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乱雹备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哗毁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政策

各地政策大同小异,以江早晌搜西省为例:

一、享受遗属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其生前主要负责供养的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生活补助。

(一)父、母(包括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抚养人,下同),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又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或虽然不满上述年龄,但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下同)、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下同),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或因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或其他收入者。

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谨旅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生活补助。

(二)在计算遗属生活补助时,如有死者和兄弟姐妹共同供养的父母,应本着子女均有供养父母义务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四)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发给遗属生活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陆历)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生活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省直单位办理程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扩展资料:

媒体报道: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提高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2016年01月04日09:1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社局获悉,哈市《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日前下发并施行。

自2015年10月1日起,哈尔滨市直和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51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自2015年1月1日起,其他县市(含双城区)由44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市人社局核准;各区、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区、县(市)人社局核准。

参考资料:新建区人社局 · 信息公开-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范围标准

干部遗属补助政策最新

【法律分析】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余困游数额基础上提高20%。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尺野限制。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竖销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第七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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