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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5-18 19:00:16 浏览73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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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生态平衡,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全部耕地,均属征收耕地占用税范围。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果园、场院、经济林地、城镇草坪绿地、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超出规定范围的园田地;其他农用土地是指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业的草场、林地。占用鱼塘、园地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凡占用荒山、土岗、滩涂、空地、水面等挖山凿石、开采黄金、堆放矸石、排放污水等用途的,按占用耕地标准征税,占用耕地用于本款用途的加倍征税。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本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为单位(大城市以县级区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五元;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五角;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四元;人均耕地在三亩至十亩(含十亩)的地区,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四角。人均耕地在十亩以上及边境市、县,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三元。

市、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人均耕地情况差别较大,市、县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乡(镇)的实用差别税额(见附表),但全市、县平均数不得低于核定的平均税额。

人均耕地均依国家统计部门掌握的上年末总人口数和耕地面积数字为准。第六条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农场职工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民进城建房、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第八条 免税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级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免搜核交耕地占用税。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用地,是指铁路线路举漏段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地方修筑的铁路线路及规定范围内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国家铁路和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及工矿企业的铁路、公路专用线等不予免税。

(三)农民以工代赈修筑县以下乡道及乡村间的机耕路,如属正誉于土地管理部门不加控制的范围,可以免交耕地占用税。

(四)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和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五)炸药库用地,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六)学校用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子弟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以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用地和各类职工(干部)学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视大学等用地不予免税。

(七)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疗养院和私人开设的诊所、药店、幼儿园用地不予免税。

(八)新建殡仪馆、火葬场、烈士墓及纪念碑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免征用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交耕占用税。以发电、旅游和非农田供水为主的水利工程不予免税。

(十一)劳改、劳教及看守所基本建设用地,免交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属免税范围的,一律由占地单位向县以上征收机关提交申请免税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准用地;不经征收机关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划拨用地。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原有地址转让、出卖给不属免税范围内的单位,视同改变用途,按原地址所占面积补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腔正,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盯圆亏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二)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3.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凯神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行凳。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空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斗带知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

耕地占用税标准

法律分析: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旁山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唯正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运高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三条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第五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第七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八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可以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耕地原状恢复确认文书,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

 \

行政单位\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纤毁

30252015 南宁市

 兴宁区、青秀区、

江南区、西乡塘

区、良庆区、邕

宁区、横县、宾

阳县

武鸣县、上林

县、隆安县、

马山县

 柳州市

 城中清竖顷区、鱼峰区、

柳南区、柳北区、

柳江县、柳城县、

三江侗族自治县鹿寨具、融安

县、融水苗族

自治县

 桂林市

 秀峰区、叠彩区、

象山区、七星区、

雁山区、灵川县、

全州县、兴安县、

永福县、灌阳县、

龙胜各族自治

县、资源县、平

乐县、荔浦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阳朔县、 临

桂县

 \ 适用税额

 \

行政单位\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梧州市

 万秀区、蝶山区、

长洲区、苍梧县、

藤县、岑溪市蒙山县

 北海市

 海城区、银海区、

铁山港区、合浦

 防城港市

 港口区、防城区、

上思县、东兴市

 钦州市

 钦南区、钦北区、

灵山县、浦北县

 贵港市

 港北区、港南区、

覃塘区、平南县、

桂平市

 玉林市

 玉州区、容县、

陆川县、博白县、

兴业县、北流市

 百色市

 右江区、田阳县、

田东县、平果县、

那坡县、凌云县

德保县、靖西

县、乐业县、

田林县、隆林

各族自治县、

西林县

 贺州市

 八步区、昭平县

钟山县、富川

瑶族自治县

\ 适用税额

 \

行政单位 \

\县级行政单位适用税额

30

25

20

15

 河池市

 金城江区、罗城

仫佬族自治县、

环江毛南族自治

县、南丹县、凤

山县、东兰县、

巴马瑶族自治

县、都安瑶答陆族自

治县、大化瑶族

自治县、宜州市天峨县

 来宾市

 兴宾区、合山市

象州县、武宣

县、金秀瑶族

自冶县、忻城

 崇左市

 江州区、天等县

扶绥县、大

新县、宁明

县、龙州县、

凭样市

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

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不是以固定税率计征的,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所以按照原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面积计征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迹森,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学校、幼儿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袜洞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六条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告州枯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通过本文对耕地占用税税率是多少的介绍后,也可以清楚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跟增值税或、消费税等等税率固定不同,它有不确定性.另外,每个城市对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会不一样,财务在处理它时应该要结合当地税务局的要求来征收.

关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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