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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医锤定因的杨璇律师,今天在这里为大家分享的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的相关问题。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够预见、不能完全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意外情况,本条规定了六项免责条款。以下是法规及具体解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解读: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免除责任。此类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二是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是因为当时的条件下没有更好的救助措施可以挽救患者,迫不得已而为之。所谓“紧急情况”又包括了两种:患者因为疾病发作或遭受严重外伤危及生命,突发的传染病、事故等。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解读: 医疗意外。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的病情或体质原因而发生难以预计、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医疗意外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且医护人员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纯粹是因为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突然导致的,该意外是医护人员根据现代医疗 技术难以预先估计或者不能抗拒。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1)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治疗正确、救治及时、操作无误,但患者仍然死亡或留下严重后遗症的; (2)在治疗前或治疗后医疗人员发现患者是属于特异体质,但是现代医学技术不能抗拒不良后果的发生的;(3)在麻醉和手术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麻药和进行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但仍然出现异常情况,经积极正确抢救后还是发生如呼吸、循环停止或器官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解读:在现有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解读:无过错输血感染。这项情况和第二项类似,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血液的过程中,按照血液使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操作,但患者仍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解读:因患者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如患者不按医嘱服药或干脆私自服药;因为某方而的原因不愿意向医务人员反映真实病况、拒绝配合医务人员合理、必要的治疗措施;过早增加运动、术后过早进食、私自外出等。如果因为患方类似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解读:不可抗力。医护人员对于危重或疑难病症的病人,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进行救治,但大多数情况下仍然不能违抗疾病的自 然转归,患者死亡的后果不能避免;另外一种不可抗力是患者发生了可以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并发症。此外,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中,对于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的情况,如果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方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已作说明,且已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在发生不良后果时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以上便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相关问题,希望患者能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我们的律师团队有专业的医学团队配合支持,如果大家有医疗法律的问题,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号:医锤定因患者小助手,留言或者致电热线:4000-67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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