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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构成条件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19 18:18:06 浏览14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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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正在深圳监狱服刑的向某,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该判决书不再认定他是累犯,并撤销了原先对他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可以少坐半年牢了!”向某感到自己的生活又多了一份希望。

  原来,向某曾两次犯罪,后一次被法院认定为累犯而予以从重处罚。服刑后,向某听监狱的人说他的情况并不构成累犯。向某曾向监狱反映过这个问题,却没有下文。2014年8月,他给深圳市检察院派驻深圳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写了一封申诉书。随后,检察官专门与向某谈话,并向监狱部门调取了向某的判决书、身份信息等材料进行核实。

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经调查,向某出生于1991年8月。2009年7月16日,向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然而出来没几天,向某又抢劫作案三起。2012年3月2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向某犯抢劫罪,是累犯,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移至深圳监狱服刑。

  “向某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虽然向某在刑满释放后很快再次犯罪,但他不构成累犯。”检察官李晓兵分析说。

  鉴于作出生效判决的是异地法院,深圳市检察院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广东省检察院报告,并建议由上级机关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今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派员到深圳监狱,对向某抢劫一案开庭再审。近日,法院再审认定向某不构成累犯并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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