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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3日,湖口县人民法院对我县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的刑事案件做出了依法判决,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案件回顾
2017年2月13日16时许,县公安局110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人打架。文桥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李某某(男,38岁,湖口县付垅乡凰山村人)不顾民警劝阻反而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派出所增援民警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网络配图)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什么是妨碍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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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民警执法和处置警情时,现场群众应自觉支持配合警方的工作,相信人民警察的公正执法,做一个文明守法的好公民!
来源:湖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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