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1 10:18:06 浏览288 评论0

抢沙发发表评论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报记者采访自治区人社厅工伤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详细解答了劳动者在遇到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获得工伤赔偿以及应该享受的待遇。

  记者 何媛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1.问:职工认定工伤后,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被认定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5.问: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6.问: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收费?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藏发改价格〔2008〕88号的规定,我区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自治区300元/人·次,市(地)240元/人·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

  1.问:因工受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都有哪些项目?

  答:因工受伤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伤残待遇等。项目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问: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什么?

  答: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问:工亡待遇包括哪些?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6年工亡职工其近亲属可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20=623900元);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为5929×6=3557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供养亲属是指完全或大部分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既包括近亲属也包括旁系亲属,既包括生理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继父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

  具体包括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群贤毕至

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