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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2021)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6-28 04:18:04 浏览23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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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最高法、最高检昨(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12月16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共17条,涵盖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多个重要问题。

  “死一伤三”即可入罪

  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隐名股东”是犯罪主体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等,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2021)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2013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278件1917人。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阻挠抢救按故意杀人论

  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危害生产安全罪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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