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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开除公职公积金还能否领取)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3-02-02 18:00:12 浏览31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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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开除公职的决定

法律分析:开除公职指在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之一。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公务员开除公职的规定

公务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公务员辞退的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84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根据规定,如果公务员在被辞退之后,那么他就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当然被辞退与被开除,其实都还是不一样。一般说开除公务员,其实是给予了其处罚。但要是辞退公务员的话,往往是因为其具有一些法定的情形,如不能胜任当前工作,也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等等。

综上所述,在每年的考核中,公务员已经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2、对于现在任职的工作不胜任,同时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3、出于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的需要,所在机关要调整工作,但公务员拒绝所在机关的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自己作为公务员的义务,不遵守相关纪律,在经过教育之后还是没有好转,已经不适合继续留在机关工作,但同时又不适合将其开除的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十八种违纪违法行为,其中第十六条就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什么是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国有企业人员被开除也算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扩展资料:

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二)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除公职

开除公职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什么是开除公职 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被判缓刑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会被开除公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江西上饶那个上吊自杀的市委书记,现在终于被搞 *** 面目了,这是好事情。报道说:“经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纪委日前发出通报,原上饶市委书记余小平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报说,余小平道德品质败坏,嫖宿卖 *** ;生活作风糜烂,长期包养情妇;指使某中学校长违反规定将儿子推荐为省级优秀学生,并弄虚作假保送到北京某大学就读。还有,“对反映余小平的经济违纪问题,待重要涉案人黄春发归案后再作深入调查”。根据现有查实的情况,已死的违纪党员,当然可以被开除党籍,因为《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是《中国共产 *** 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规定还明确“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规定与 *** 是一样的。余小平曾任上饶市市长,但在他死之前已经辞去市长职务了,所以他的“公职”应该就是“上饶市委书记”。“市委书记”是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比“开除党籍”这一党内最高处分还低两级的处分,中间还有一个“留党察看”;“党籍”开除了,连党员都不是了,“党内职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了,即使你还活着;而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已死亡的违纪党员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只“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所以对已死亡的违纪党员不存在“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那么,对余小平的这个“开除公职”从何而来?党纪之外还有政纪,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是有“开除”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问题是,余小平是“市委书记”,对他怎么行使“政纪处分”?何况,政纪处分也不是由“省纪委作出、省委批准”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而且,无论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行政监察法》,都没有对已死亡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作出“开除公职”的规定。所以,对已死的公务员“开除公职”无从谈起,而且,“公职”一词似乎连法律语言都算不上,因为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监察法》中是找不到这个词的。那么,是否当地有“细则”之类的规定呢?查阅江西省的《关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

问题二:什么叫开除党籍 公职 公职,现多指在党政机关和各种企事业单位中所川之职。通常也指公务员,即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开除党籍,不是党员了。开除公职,没饭碗了。双开,啥也没了。

问题三:撤职 ,免职, 开除公职的区别? 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一是性质不同。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二是条件不同。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三是后果不同。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耿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

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问题四:什么情况可能被开除公职 严重违纪或者是违法就会被开除公职。

一般说来,只有有犯罪行为才会确定开除公职,其他情况不一定会被开除的。

问题五:请问被国企开除公职是什么意思? 公职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的职位,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丁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问题六:开除公职和行政开除有什么区别 行政开除 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 是处理结果 不是处罚 开除公职 只适用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 是纪律处分的一种

问题七:开除公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开除公职指的是国有单位对职工因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除名则指单位对违反国家法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公职及除名都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则是指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特定情况下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包括双方的行为也包括单方的行为。

一、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

2、 约定解除;

3、协商解除。

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问题八:开除公职的决定由什么机关作出 判缓刑也是被认定为有刑事犯罪的行为,会被开除公职。如果是公务员就一定会被开除公职。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因此被认定为有刑事犯罪的行为的就不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条件,会被开除公职。如果是企、事业单位,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哪些情形下会被开除公职?

法律分析:有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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